(一)由购买或自愿选留主体凭购买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自繁选留进行繁殖的青年母牛且达到初配标准(14-16月龄)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初审合格后,填写《购买(选留)良种能繁母牛奖补资金申请表》。属购买的将发票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附在申请表后,经乡镇核实、鉴定后,养殖户在鉴定表上签字,后将农户购买能繁母牛或自繁选留青年母牛的奖补信息在农户所在自然村及行政村进行同步公示,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公示7天,期满且无异议后,由乡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报县农牧局。
农户所购置的基础母牛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调运,在商都县外购置时必须具备产地免疫检疫证明,购入后落实相关隔离等防疫措施。
(二)县农牧局依据乡镇上报的养殖户购买能繁母牛和自繁选留青年母牛奖补信息数据,联合县财政局选派技术骨干深入乡镇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结束无异议,乡镇即可做清册兑现奖补资金。乡镇对上一年度享受补贴购牛情况进行核验,对发现屠宰,变卖等现象,取消奖补资格。
(三)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总奖补资金1000万元,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完为止。
(四)奖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调整支持,根据上级政策予以调整。
(五)每月5日前,各乡镇向农牧局报送符合奖补条件的花名。每月20日前,农牧局联合财政局按照30%比例进行复核,并将整体项目进展情况反馈至各乡镇,各乡镇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兑付奖补资金。
档案整理等项目相关管理费用按照政策要求列支。
(六)对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由乡镇会同县农牧局追回已套取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定期对政策执行效果开展科学评估,有针对性地调整优化。本奖补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