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林长令
2026年第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暨商都县2026年林长制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时指出的“总体上看,内蒙古的草原已经过牧了,要注意休养生息”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历年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切实加强商都县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遏制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共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草原保护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原则,聚焦草原生态保护,以实现草畜平衡为目标,强化监管执法保障。持续加强禁牧休牧管理,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确保禁牧区植被盖度提升,有效遏制草原退化沙化,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从根本上解决,持续增强生态功能;显著增强农牧民保护意识,推广舍饲养殖、种养结合等绿色模式,促进畜牧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巩固“三北”及察汗淖尔流域重点生态工程成果,推动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区域管理
按照“科学划定、分类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明确禁牧、休牧及项目工程区范围,细化管控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一)禁牧区
区域界限:县禁牧区面积9.1万亩,涉及屯垦队镇、三大顷乡、七台镇、十八顷镇、大黑沙土镇和小海子镇6个乡镇14个行政村(屯垦队镇立本公司,三大顷乡董家村,七台镇喇嘛板村,十八顷镇小庙子嘎查、梁家村、袁家村、戚家坊村,大黑沙土镇哈报沟村、四台坊村,小海子镇刘家村、任家村、高勿素村、八十五号村、六号地村)。
管控要求:禁牧区内实行全年禁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放牧(包括牛、羊、马、驴等各类牲畜),严禁从事放牧相关活动。对禁牧区内植被恢复较好的区域,经县林草局批准后,可进行保护性打草,严禁过度打草、采挖植被等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确保禁牧区草原生态持续修复。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根据植被恢复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可依法调整为草畜平衡区。
(二)草畜平衡区
区域界限:全县禁牧区以外的所有草原,均为草畜平衡区。
管控要求:按照“以草定畜、动态平衡、季节性休牧”的要求,全面实行休牧制度,每年4月15日至5月30日(共计46天)为休牧期,休牧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放牧活动。
(三)项目工程区
区域界限:历年“三北”工程、察汗淖尔流域、人工造林区、生态修复区等重点区域各类生态建设项目区。
管控要求:实行全年禁牧管控,严禁在项目工程区内放牧、采挖植被、开垦、采砂、采石等破坏生态行为。
三、职责权属
(一)林草局工作职责
按照《中共商都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都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党办发〔2024〕18号)要求,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全县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和管理制度,推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负责全县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督导、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督导机制,加大对各乡镇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每月至少对乡镇开展1次全面督导,重点检查禁牧休牧政策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偷牧过牧行为查处、标志标识设立、草畜平衡核定落实等情况。
3.负责全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结合“三北”工程、察汗淖尔流域治理等项目,组织实施退化草原改良、人工种草等工程,提升草原生态承载能力;负责草原生态动态监测,定期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等进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为草畜平衡核定、禁牧休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统筹协调,配合财政、农牧部门做好资金发放、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补助奖励的激励约束作用。
5.负责察汗淖尔国家湿地公园跨区域联合保护,切实做好区域内的禁牧宣传、行政执法、防灭火等工作,每年与尚义县主管部门签订察汗淖尔国家湿地公园跨区域联动执法协议,同步开展联合执法。
(二)各乡镇工作职责
按照《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都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乡镇是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管理,督促执法队依法履行禁牧休牧执法职责,严格落实执法要求:一是严格执法。对辖区内发现的偷牧、过牧、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有力震慑;二是文明执法。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方式方法,耐心向农牧民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尊重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做好执法记录、案卷归档等工作,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负责本辖区内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政策“明白卡”、入户讲解、微信群推送、制作宣传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草原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农牧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自觉遵守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3.配合县林草局做好草原生态修复、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处罚标准
(一)针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针对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属地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羊单位折算标准: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峰骆驼等于七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两只仔畜等于一只成年畜。下同)
(三)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属地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同时,适宜采用首犯警告,再犯处罚的文明执法模式,在开展禁牧巡查、禁牧督导或经群众举报发现违规放牧行为的,如属首次,则对违规放牧养殖户给予口头警告处理;如再次发生违规放牧行为,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五、重点任务
(一)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摸清超载牲畜底数是解决草原过牧问题的一项基础工作,请各乡镇配合林草、农牧部门,在3月底前摸清牲畜存栏、超载等底数,按照评估要求建立完备的底数台账。
(二)推进“一卡、四状”签订
为农牧户发放明白卡,逐级(县级、乡级、村级、户)签订责任状。
(三)落实“两图”管理
各乡镇要及时向林草部门报送违规放牧案件查处情况,林草部门做到补奖地块落图、违规放牧行为落点上图。
(四)做好“三本台账”
各乡镇要规范草原奖补资金管理,做实做细违规放牧处罚、补奖资金发放、补奖资金扣发“三本台账”,确保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多途径用通俗的语言向群众讲清“精养”“产业转型”“草原保护”的好处,在休牧期前一周发布休牧通告,明确休牧范围、期限、禁牧要求及违规处罚标准,做到辖区草原全覆盖、无遗漏。
(六)加强巡查暗访,严管违规放牧
各乡镇要组织开展禁牧区以及休牧期、草畜平衡区的巡查,重点巡查自然保护地和林草重点项目区。
(七)科学确定分流模式
各乡镇严格按照核定的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结合本地实际和养殖主体意愿,科学制定分流模式。通过“四个一批”分流模式,有效控制放牧牲畜数量。
(八)认真做好2025年预警图斑整改工作
草原过牧是中央环保督察和中央巡视都反馈的问题,预警图斑整改是2026年解决草原过牧问题的重点工作之一。待2025年自治区草原利用强度预警通报下发后,各乡镇要按照整改方案对重度利用图斑反馈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步消除草原重度预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过问,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细化工作措施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围绕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注重统筹协调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农牧民的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七、监督举报
七台镇人民政府:0474-6917202
小海子镇人民政府:0474-6730006
十八顷镇人民政府:0474-4896116
大黑沙土镇人民政府:0474-6670021
屯垦队镇人民政府:0474-6691001
西井子镇人民政府:0474-6703710
玻璃忽镜乡人民政府:0474-6653003
大库伦乡人民政府:0474-6790004
卯都乡人民政府:0474-6680001
三大顷乡人民政府:0474-690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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