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根据《商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商党发〔2024〕5号)精神,现将商都县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商都县行政执法主体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0个)
1.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2.商都县教育体育局
3.商都县科学技术局
4.商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5.商都县民族事务委员会
6.商都县公安局
7.商都县民政局
8.商都县司法局
9.商都县财政局
10.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商都县自然资源局
12.商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商都县交通运输局
14.商都县水利局
15.商都县农牧局
16.商都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17.商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8.商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9.商都县应急管理局
20.商都县审计局
21.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2.商都县统计局
23.商都县林业和草原局
24.商都县医疗保障局
25.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商都县分局
26.国家税务总局商都县税务局
27.商都县档案局(挂牌于县委办公室)
28.商都县新闻出版广电局(挂牌于县委宣传部)
29.商都县宗教事务局(挂牌于县委统战部)
30.商都县国家保密局(挂牌于县委保密机要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6个)
1.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商都县大队
2.商都县消防救援大队
3.商都县烟草专卖局
4.商都县气象局
5.商都县七台镇人民政府
6.商都县小海子镇人民政府
7.商都县十八顷镇人民政府
8.商都县大黑沙土镇人民政府
9.商都县屯垦队镇人民政府
10.商都县西井子镇人民政府
11.商都县大库伦乡人民政府
12.商都县玻璃忽镜乡人民政府
13.商都县卯都乡人民政府
14.商都县三大顷乡人民政府
15.商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6.商都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有关事宜
(一)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在网站或媒体予以公开,并报商都县司法局备案。
(二)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未列入本次公布执法主体的执法单位一律不准进行行政执法行为。凡商都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商都县司法局重新审核。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