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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都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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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60117084189/2024-0007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商都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05
文号: 商政办发〔2024〕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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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都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商都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商都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国、自治区、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查找电动自行车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要提高站位,扎实做好全链条整治工作,坚决有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要聚焦问题、靶向发力,加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非法销售、改装的监管打击力度,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加大查处违停违充行为。要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在强化协调联动上出实招,在强化责任落实上下功夫,在强化宣传引导上见成效,确保全链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凝聚工作合力,全力抓好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环节安全监管。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拓展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加强标准运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新标准的宣传推广力度,严格按照新标准监督执法,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超安全期限使用锂电池、使用梯次利用的锂电池等行为,禁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的产品进入销售及使用领域,全面禁止车载充电器。(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强化认证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严格落实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技术要求。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认证风险排查和追溯处置等环节监管。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等处罚措施。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按照国家标准推动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强化新建项目规划审批。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等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全县新建居住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并纳入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城乡规划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公园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县政府组织落实)

5.推进既有小区升级改造。我县共有260个小区,楼栋共有689栋,有物业小区21个,无物业小区239个。逐年推动既有小区安全改造,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出台建设方案、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确认规划建设区域,确保建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坚决制止住宅小区内单位、住户私自改造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鼓励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提倡“满电回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6.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具体要求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保障工作。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7.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社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定期组织新闻媒体对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曝光。公安机关对联合检查中出现的或消防等部门通报的阻碍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以及移送的应予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8.强化技防物防措施。2025年底前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高层建筑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车系统,多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安装电动车告警识别视频监控,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安装火焰检测报警视频监控,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9.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10.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强化网上巡查执法工作,落实关键词屏蔽措施。通过警企对接机制等措施,向重点网站、电商平台、交互式栏目运营企业下发公安提示函,督导平台企业配备与用户数量相匹配的内容审核人员,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邮政业安全中心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11.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公安局牵头负责;县政府组织落实)

12.加强路面执法。加强非机动车监控设备建设,积极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定位等技术,依托全警监控资源,利用图像识别、视频与射频识别等技术,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2025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识别取证。(公安局牵头负责;县政府组织落实)

13.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4.规范行业发展。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宣传贯彻力度,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实施动态公告管理,2024年底前完成。(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15.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2024年10月底前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格。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实施电动自行车召回重点监控管理,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召回监管工作。强化电动自行车缺陷调查,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对确认存在缺陷但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16.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禁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将抽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底前形成工作机制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政府组织落实)

1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制度,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8.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财政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19.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开展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工作;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地方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蓄电池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商都县分局牵头负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0.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回收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21.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依法打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权属部门处置。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定期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配合;县政府组织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20日前)。各部门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或联席会议,全面启动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整治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挂图作战、梯次推进,形成与县级层面对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4年5月2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各部门要以乡镇为单元,按照整治难易程度,分类制定年度计划,科学确定整治目标,逐年推进整治攻坚。要充分发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分类分批开展业务培训,讲清检查重点和工作方法,推动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验收评估(2025年12月底前)。坚持边整治、边调研、边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治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商都县分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

成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有关法规和规章,明确涉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尽快出台我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通过综合治理、链条监管,减少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请各相关部门于2024年6月5日前将本部门实施方案报工作专班,自2024年6月起每月19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联系电话:0474-68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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