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商都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商都县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聚力实施好我县城镇供热温暖工程。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商都县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关于温暖工程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我县供热领域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供热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乌兰察布市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供热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五届七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县委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因地制宜、一县一策、标本兼治、群众满意”的原则,聚力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全面提升我县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始终以解决群众供热需求为导向,将老旧供热管网作为重点,全力排查我县运行20年以上和20年以内存在热损失大及“跑、冒、滴、漏”等问题的供热管网,同时开展用户室内温度检测试点。确保全县下个采暖季供热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投诉大幅降低,集中供热制度更加完善,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三、重点任务
2024年我县计划投资5515万元,通过新建、改造供热管线20年以上和20年以内存在“跑、冒、滴、漏”、热损失大等问题的管道27.26公里;推行室内温度监测300户;全面解决我县供热领域存在的堵点、难点、焦点问题和弱项短板。
(一)实施老旧管网更新改造项目。计划投资5500万元,更新、改造运行年限超过20年的管道和爆管事故频发、热负荷严重不匹配、经检测运行安全风险大、腐蚀严重、漏失率高的老旧二级管网27.26公里。
(二)实施用户室内温度检测试点项目。计划投资15万元,重点对我县老旧小区用户、投诉量大的小区和重复投诉的用户进行室内测温检测改造300户,进一步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阶段(2024年2月)
县住建局要认真对照本方案内容,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联合七台镇组织社区、物业、供热企业等单位,以住宅小区为单元逐栋逐户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开展“访民问暖”工作。对热源、热网、换热站、居民等进行全链条排查,查找供热质量不高的症结,找出“不热”原因。建立整改台账,确定改造范围、内容、资金、完成时限。根据摸排底数,分轻重缓急,明确2024年亟需实施的重点项目和以后年度实施的项目,切实把各类项目落细落实,有效解决供热问题。
(二)实施阶段(2024年3月1日至9月30日)
按照我县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科学谋划编制建设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抓紧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做到第一时间开工。明确每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力争在9月15日前完成年度整改任务,9月底前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温暖工程”改造验收工作,确保实现高质量供热。
(三)供热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
1.保证供热质量。县住建局要加强对供热情况的监测,特别是实施温暖工程的区域,要以供热温度为依据,保证供热之日0:00起至停供之日24:00时前热用户室温始终达到18摄氏度以上。
2.强化供热服务。各供热企业建立完善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24小时客服和维修热线以及各类投诉渠道,严格落实“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快速响应群众诉求。要持续开展“访民问暖”专项行动,建立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主动上门了解实际供热情况,认真倾听群众呼声,提高群众对供热工作的满意度。
(四)提升阶段(2025年4月16日起)
停暖后,及时总结分析影响供热质量的突出原因,找准病根,开展“冬病夏治”,保障下个供热季高质量供热。同时加快完善准入、补贴、退出、信用评价体系等相关体制机制,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供热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供热领域智慧化建设,持续提升供热水平,逐步实现按需供热、精准供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本部门行业指导职责,做好指导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落实好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
(二)压紧责任落实
1.压实本部门党委责任。主管部门是实施温暖工程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把温暖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充实执法力量,全面排查梳理供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对策、实施整治,督促相关部门和供热企业按照时限要求完成问题排查和工程实施。按照“一县一策、一小区一清单”,不折不扣完成温暖工程和燃煤散烧治理任务。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供热企业要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供,保证供热质量;要依法承担既有热用户和接收新建热用户终端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要建立专职维修队伍,及时维修出现的各类故障;要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并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随机检测,建立室内温度监测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及时处置室温不达标问题,回应用户正当述求,依规合理收费,对温度不达标期按规定予以退费。物业企业要加强小区庭院及楼栋内的供热设施的日常维护,积极引导居民做好户内滤网清洗工作。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住建部门一是对供热专项规划执行以及成本监审进行监管;对供热准入条件以及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和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供热企业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管,按设计要求安装供热设施设备,不得选用廉价低质的工程材料。督促指导监理单位履职尽责,严把竣工验收关,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三是对热用户擅自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改变用热面积,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四是积极协调发改(能源)部门做好保供工作,同时督促供热企业及早签订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确保能源供给充足、燃料储备达标,确保稳定供热。五是积极协助供热企业清缴居民欠费,保障供热企业正常运转。
发改(能源)部门一是建立煤炭、燃气、电力等供热能源保障机制,定期调度保供企业,保障能源稳定供应,落实优质煤气源并协调保供企业保质保量供应,同时保障燃煤散烧治理电力裕量充足。二是全力保稳煤炭、燃气价格,健全煤炭、燃气价格监管机制。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原材料、能源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调整供热价格;尽快制定供热计量单价收费标准(元/GJ),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进。财政部门一是加大力度清缴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历年供热取暖费,对保供企业因承担应急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二是落实财政补贴制度,对供热企业进行困难补助。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补贴资金,督促指导燃煤热电联产、燃煤供热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及达标排放检测。
(三)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供热企业、居民温暖工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各地要拓展筹资渠道,通过债券资金、政府和基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供热资金短缺问题。同时供热企业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四)完善保障机制
1.完善保障金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要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金制度,建立共管账户,筹集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2.建立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审批。对居民投诉量大、反映问题多、长期供热不达标、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供热企业,依法清出供热市场。
(五)加强督促指导
建立月调度、季通报、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一抓到底。对工作进展缓慢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整改完成后仍出现供热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突出问题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公开通报。
(六)提升供热服务
要建立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制度,组织社区、供热企业、物业管理机构深入居民小区开展访民问暖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帮助群众解决取暖问题,确保“暖流”入户。安排社区网格员为楼栋供热管家,配备供热企业员工,为小区点对点解决供热质量问题,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七)加强宣传引导
1.开展多渠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及供用热知识、供热服务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用户安全、合理、经济用热。
2.畅通举报渠道。要公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企业24小时客户服务及维修电话,开通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服务受理公众号、微信小程序,通过移动端、电话等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