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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都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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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60117084189/2023-0003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其他
发文机关: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12
文号: 商政办发〔2022〕5号 是否有效: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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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都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局研究制定的《商都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112

    (此件公开发布) 


商都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强化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有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清产核资、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折旧处置等工作,保障扶贫项目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坚坚成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4号)及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乌兰察布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暂行办法》(乌党农牧组发〔202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坚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条 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按照产权归属分类分级履行后续管理责任,落实行业部门、乡镇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嘎查村级组织作用。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引导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范围类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坚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坚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嘎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第七条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等。

第八条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建立台账

第九条 县相关部门、乡镇、嘎查村每年1月份梳理上一年度投入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立扶贫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等。

第十条 县相关部门、乡镇、嘎查村每年1月份摸清各类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经营类、公益类、到户类“三本账”),实行信息化管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购建时间、购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收益权人、经营方式、收益分配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第四章 确权移交

第十一条 每年1--3月份县相关部门、乡镇、嘎查村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做好确权移交工作。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到嘎查村。

第十二条 资产价值的确定,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营类、公益类扶贫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审计或第三方评审报告,确定具体资产价值;对权益型经营类扶贫资产,按合作协议(合同)实际投入价值确定。到户类资产按实际投入由村委会建立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项目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对无法明确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乡镇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报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由行业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确权移交到乡镇的,由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监交;确权移交到嘎查村的,由县农科局和乡镇负责监交。

第十五条 由乡镇或村实施的项目,由乡镇统一进行资产权属移交,产权确权到乡镇的由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监交,产权确权到嘎查村的由县农科局负责监交。

第十六条 由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确权移交到各嘎查村;各乡镇实施的易地移民后续产业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各乡镇可按照各嘎查村的易地移民人数比例或各嘎查村的常住人口比例将资产确权到嘎查村。

第十七条 确权到嘎查村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台账分别在村级和乡镇两级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县级扶贫资产总台账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长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确权移交台账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入账、系统录入,确权到村的资产由所属乡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录入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确权到县、乡镇的国有资产由产权权属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和部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五章 清算核实

第十九条 每年3月底前,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历年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清算核实完成后,根据资产类型,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计提折旧,计算净值,完善更新各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做到机账实一致。

第二十条 折旧计提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比率建议设定为3-5%。折旧年限建议为:房屋棚舍、棚圈、大棚、砂石路、水井、井房、电力设施、光伏设施等为20年;生产设备、农用机械等为10年;牛、羊、驴、猪等生物性资产为3年;电子设备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对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重新登记资产原值,并且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资产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资产处置,按年度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第六章 管护运营

第二十二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项目资产的,自行运营管理。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经营主体要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常发挥功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扶贫项目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县级公益性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管护;乡镇级公益性资产由乡镇进行管护;嘎查村级公益性资产由嘎查村进行管护。对嘎查村集体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

第二十六条 到户类资产由农牧户自行管理,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嘎查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牧户承担;县级和乡镇级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嘎查村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由县据实列支资产管理方面的办公、人员、管理、评估等费用。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不足部分,应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严格防控风险,按照职能职责,县相关部门、乡镇、嘎查村、专业投资管理部门、资产实际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不定期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资产,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县级或乡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归集上缴县级财政。嘎查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员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归集上缴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三十条 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坚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帮扶,也可用于资产收益、开发公益性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加嘎查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购买“防贫保”与“扶贫项目资产保险”、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坚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第三十一条 产权到县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县乡村振兴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按照方案进行分配;产权到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乡镇研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嘎查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在保证投入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但年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四条  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坚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债务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坚持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确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的资产;

2、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3、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4、淘汰报废的资产;

5、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7、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类型:

1、扶贫资产所有权处置。采取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2、扶贫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以及对闲置经营性资产重新盘活使用。

3、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

4、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

第四十条 产权到县和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坚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

第四十一条 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苏木乡镇审核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本嘎查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坚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四十二条 到户类资产由嘎查村“两委”负责监督,由农牧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嘎查村“两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四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责任分工

第四十五条 县相关部门、乡镇、嘎查村要按照职能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决策等。

第四十七条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统筹协调,向县委县政府提供意见建议,协调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乡镇、嘎查村将确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历年财政资金投入的梳理统计,协助做好县乡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有序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考核,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等。

第五十条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县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本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加强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二条  嘎查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嘎查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担负起监管责任。对到户类资产加强指导服务监督。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五十三条 高度重视,夯实责任。县相关部门、乡镇、嘎查村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逐项落实扶贫资产规范管理任务,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第五十四条 强化协作,统筹安排。县相关部门、乡镇、嘎查村要紧紧围绕扶贫资产管理确权移交和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强化协作,准确把握工作标准,做到数据精准、情况真实;要加强联系沟通,积极配合,做好安排部署、组织推进和责任落实,统筹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要强化监管,提升实效。县相关部门、乡镇、嘎查村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风险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科局等根据职能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按照相关法律和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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