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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都县七台镇旧城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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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60117084189/2023-000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09
文号: 商政办发〔2022〕2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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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都县七台镇旧城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七台镇、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商都县七台镇旧城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都县七台镇旧城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七台镇旧城棚户区改建步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政办发〔2016〕15号)的规定,及商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合七台镇旧城棚户区群众住房实际需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七台镇城区内东至七台大街、南至南菜社区部分路段、西至外环路、北至振兴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和七台镇内危房及其范围内的附属物等。

二、征收时间:2023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三、征收主体:征收主体为商都县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商都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实施

四、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与具体实施办法

房屋征收工作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具体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提供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等价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鼓励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征收补偿。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要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管等部门对其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并交由执法部门进行拆除。

(一)置换补偿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

1、房屋面积的置换比例

主房:砖混结构置换多层比例为1:1.5(砖混结构主房未装修或未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置换比例为1:1.3),砖木结构置换多层比例为1:1.2(砖木结构主房未装修或未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置换比例为1:1);土木结构置换多层比例为1:1(土木结构主房已部分坍塌置换比例为1:0.8)。砖木和土木结构置换高层的比例统一为1:1.3。

附属用房(檐高1.8米以上):砖混结构置换比例为1:1.3;砖木结构置换比例为1:0.6(每平方米置换0.6平方米安置楼);土木结构置换比例为1:0.5(每平方米置换0.5平方米安置楼)。

附属用房(檐高2.8米以上):砖混结构置换比例为1:1.5(不具备居住每件1:1.3);砖木结构置换比例为1:1置换住宅(不具备居住条件置换比例为1:0.8);3、土木结构置换比例为1:1置换住宅(不具备居住条件置换比例为1:0.8)。

2、房屋置换选择

置换面积按照相关部门确认的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临时附属面积折算后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选择置换面积的,所超面积按照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3、迎街的住宅及商业房屋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征收时仍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2)迎街的住宅房屋,在原住房面积的基础上奖励10%(原住房产权面积×10%)。

(3)迎街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时,在原住房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10%(原住房产权面积×10%)。

(4)有商业产权的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认定)在回购商业用房迎街商铺(主要商业街道)一、二层进行产权调换,按照“征一还一”调换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置换住宅面积比例按1:3平米计算。调换面积与原房屋面积如有差额,差额部分在20平米以内按回购商业用房建筑安装成本价格互找差价。调换面积大于原房屋产权面积在20平米以上按回购商业用房的市场价格补差价。如有异议,根据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土地综合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5)迎街楼为商业产权的,建筑年代较近处于主要商业街的商铺。

4、生产、办公房屋的补偿

企业生产、办公等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分别按照产权置换补偿方式具体实施办法中第1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进行置换。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土地综合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5、房前屋后院落、空地的使用权补偿

持有合法的房前屋后院落、空地使用证明的,实有建筑容积率超出0.75的未建面积不予补偿;实有建筑容积率未达到0.75的差额面积,按照5:1的比例给予置换安置楼(也可按评估价给予现金补偿),计算方法:(实有房屋院落占地面积×0.75-合法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

建筑容积率是指合法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房屋院落总占地面积之比。

6、对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征收人实施房屋征收住房保障,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给予置换。房屋实测面积低于30平米,需向县财政补差价15000元;不足40平米的需向县财政补差价5000元;超出40平米不补差价。

被征收人也可不享受住房保障性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货币补偿。

7、附属物、附属设施按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给予现金补偿

(二)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不愿意置换楼房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确定。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签订补偿协议后按期搬迁,补偿费用一次结清。

五、安置房屋标准

(一)安置房屋地点、结构、户型

1、安置房屋地点:巨弘御景、巨弘御庭小区

2、安置房屋类型:多层住宅楼。

3、户型面积:户型面积分为50——160平方米多种国标户型。最终以房屋产权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屋设施标准

安置房屋小区配套设施功能齐全,住房室内暖气集中供热,分户控制供暖、供水、供电,单元及分户为防盗门,室内地面为水泥垫层。

六、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在征收公告规定日期按时搬迁的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

(二)过渡期补助:

1、回购安置房过渡期按二个月计算,每个月300元,装修补贴金额为600元;

2、新建安置房过渡期按十八个月计算,每月300元,计540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前仍在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以征收房屋前上一季度(或半年)个人或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基数的月平均数乘以停产停业月数计算补偿,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本方案产权调换中的各项补助和奖励可以抵顶房屋差价款。

七、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尽早签约,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积极配合搬迁交房的,给予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补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用途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补偿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征收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所有的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需上交征收单位,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组织统一拆除。

(四)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房屋产权下落不明的房屋现状保权,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六)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九)《商都县七台镇旧城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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