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商都县农业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都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都县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都县农业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农业灌溉计量设施使用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实现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灌溉机井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村集体、农户、企事业单位、国有、私有小农场等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对农业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以下简称计量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计量设施的协调指导,涉及相关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计量设施的日常监管,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计量设施的日常管护。
第三条 各用水户的机井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遇旧井更新、改造,在工程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
第四条 计量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县水利局或委托第三方按照计量设施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计量数据上传是验收的必备条件,确保在线监测数据传送到市县级信息管理平台和水利厅接收服务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向用水户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用水户负责对计量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第五条 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计量设施管理档案,加强对计量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做好对计量设施的管理、维护等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村民委员会依据用水户的水权,在每年农田开灌前向用水户预售水量,同时对机井灌溉IC卡进行水量充值。各用水户凭卡取水,计划用水,规范用水秩序。
第七条 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由水利部门和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联合组织进行周期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用水户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检验内容包括:安装的计量设施是否擅自变更、铅封是否完好、计量设施有无损坏、运转是否正常等。
第八条 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要确定专人管护,定期检查输水管道和计量设施的运行情况,杜绝“滴、漏”和“死表”现象,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水利部门要制定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计量设施技术服务,若计量设施在非设备质量保修期出现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时,用水户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送专业服务机构维修,维修成本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计量设施丢失、毁坏的,必须及时重新安装或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在维修期间各用水户不得无计量取水,供电部门会同水利部门采取先断电、后维修、再取水措施。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妥善保管好灌溉IC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水利部门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二条 冬季机电井停用期间,用水户应及时排除计量设施内冰雪积水,对计量设施进行防冻处理。
第十三条 用水户发生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取水的;跨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擅自改动、损毁、拆除计量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取水行为处罚条例,由乡镇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乡村工作人员在计量设施的安装、管理和执法检查中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若发现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都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及用水定额
第二条 采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加价收缴水费。
第三条 依据《商都县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商政发[2021]2号)和《商都县2021年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方案(试行)》(商政办发[2021]5号),按照市下达的用水指标,确定用水量,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368元/m3。
第四条 加价标准。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超定额用水在20%及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标准按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2倍收取;超定额用水在20%至5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标准按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5倍收取;超定额用水在50%以外的,自动停止供水。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
第五条 村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是收取农业水费的主体。
第六条 各农民用水户应依法、依规缴纳农业水费。
第七条 农民用水户是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公司、农场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灌溉活动的用水户。
第八条 因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各相关村级用水管理组织收取。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九条 农业水费按计量收费。有条件的村级按照“一井一表、一户一卡”的要求,安装用水智能计量设施,暂无条件配套的,可采取“以电折水”等计量方法计收。
第十条 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收取水费应依据下列条件:
1、县水利局组织核定的各用水户的分配水量。
2、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
3、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第十一条 村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收取农业水费应使用规范票据。
第十二条 村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应建立辖区内的农民用水户水地台账、农民用水户灌溉用水台账和农民用水户农业水费缴纳台账。
第十三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1、各用水户的水浇地面积。
2、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
3、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表。
第十四条 农民用水户出于逃费或其他不良动机,采用毁坏、拆除、隔离、改装、屏蔽等手段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其用水量按全年最大用水量顶格收费,并责令其对计量设施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成员在农业水费收缴中应当客观公正,杜绝关系水、人情水;凡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用水管理组织依据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理,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灌溉定额内的水费,由村级用水管理组织收取,主要用于电费、小型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支出。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由乡镇水管理组织收取并上缴县财政,建立水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奖励节水户,也可以用于对用水管理比较优秀的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和管理者个人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使用农业水费的支出,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
第六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 农业水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村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应设立农业水费专户;县用水管理组织协助指导乡镇、村建立用水合作组织和相应的财务专账。
第二十一条 村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应将农业水费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应对农民用水管理组织的农业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授权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进行解释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商都县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建立精准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内财农规[2019]10号)和《商都县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境内具备按定额计费条件的灌溉区。
第三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者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分配用水指标执行。
第四条 节水奖励资金的分配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建立水利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奖励节水户。
第六条 节水奖励资金由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拨付,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审批,对节水奖励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奖励资金来源
财政安排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加价征收的水费、社会捐赠等。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积极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和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弃耕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减少,不予奖励。
第八条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标准,根据分配用水指标,按节水的比例进行奖励。
1.节水量在定额用水5%以内的,按执行水价标准的一半乘以节水量进行奖补。
2.节水量在定额用水5%以上、不足10%的,按执行水价标准乘以节水量进行奖补。
3.节水量在10%以上、不足20%的,按执行水价标准的二倍乘以节水量进行奖补。
4.节水量在20%以上的,按执行水价标准的三倍乘以节水量进行奖补。
5.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计量设施运行完好,水费台账规范,运行管理作用发挥较好,每年补贴3—5万元,其中用于奖励优秀管理者个人不能超出补贴的30%。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奖励程序按照申请、审批、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
1.申请。每年11月1至15日,由用水者、农民用水者协会核实节水量,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附农业水费缴纳单据、作物种植面积、用水量等材料,乡镇汇总后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报告。
2.审核。每年11月30日前,县水利局对所有申请农业节水奖励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批准。每年12月10日前,县水利局提请政府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按灌溉年度发放节水奖励资金。
4.兑付。审核通过后,奖励资金直接发放至奖励对象的帐户。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县水利局要建立专项核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奖励资金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确保农业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五年内禁止其申报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县水利局和相关村组每年在醒目位置公开奖励标准、奖励对象、经办人员和查询投诉电话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