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商都县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商都县委办公室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商都县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乌兰察布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兰察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2019年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商都县委“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清单(试行)》和《中共商都县人民政府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债券收入和其它财政性收入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审核,报请县委常委会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通知各预算单位执行。
各预算单位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按程序拟定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一)工资部分。由各预算部门按月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按月支付到预算单位所在银行工资账户;
(二)民生部分。由乡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发放清册,报县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
(三)公用经费。由预算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月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月拨付。
第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支出的,单笔申请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预算单位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单笔申请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审核,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
(一)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根据乌兰察布市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县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统筹全县建设重点,认真梳理、筛选相关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注重项目时限性,提前统筹好计划申报项目。
1.部门单独申报的项目。应与分管副县长沟通无误后,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上报;
2.部门与财政联合行文上报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审批上报;
3.申请上级财政专项资金200万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上报;
4.申请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由政府县长和县委书记审批上报,如遇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请示县长、书记同意后上报,后续履行审批手续;
5.确需会议研究的重大项目。应提交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审核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审批上报。具体情况由政府县长、县委书记确定是否提交政府党组会议或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
1.对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且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计划,报项目部门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单笔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计划,提交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审核,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县人民政府按季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调整预算。
2.对上级部门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且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提交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审核后,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县人民政府按季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调整预算。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无偿调出、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情况的,应履行下列处置程序。
(一)资产总价在2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置部门提出申请、拟订处置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分管国有资产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资产总价超过200万元(含)的。由资产处置部门拟订处置方案,提交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审核后,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净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三)县人民政府按季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单次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都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预算单位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采购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二)预算单位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含)但低于200万元(不含)的。由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由采购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三)预算单位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由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提交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后,由采购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县财政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每年对全县预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和监察审计结论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