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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都县委员会办公室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都县乡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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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60117084189/2023-000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其他
发文机关: 中共商都县委员会办公室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15
文号: 室发〔2023〕7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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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中共商都县委员会办公室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都县乡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基层治理效能,根据中共乌兰察布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联合转发《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建立完善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乌机编办字〔2023〕25号)精神在充分征求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商都县乡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经2023年第13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商都县乡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商都县委员会办公室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都县乡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定位厘清县乡职责关系,规范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职责准入,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的,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乡镇承担的,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未经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政府职能部门不得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乡镇承担。

第三条 乡镇职责准入应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县政府应建立乡镇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机构编制、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承担准入事项职责分工、法制审核、权责清单衔接等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应明确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审核结果等。县政府应建立职责准入批准工作机制,明确批准程序、批准时限及结果等。

第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对确需由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书面征求乡镇的意见,形成协商意见。协商一致后,政府职能部门向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法定依据、协商意见、责任分工、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乡镇职责准入事项申请表》模板附后。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审核申请事项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建议。审核时,应重点审查工作内容、法定依据、责任分工、协商意见、保障措施等内容,防止增加基层负担。

第七条 政府同意准入的行政事务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针对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由县委县政府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职准入事项,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核准文件乡镇进行工作对接乡镇负责落实。逐步探索建立职责准入事项考评机制,并根据考评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向乡镇交办事项依据确实充分,属于临时性、阶段性任务,且情况紧急的,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向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职责准入事项完成或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乡镇承担的,政府职能部门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乡镇责任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乡镇职责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推动乡镇职责准入管理与乡镇职责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县乡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等方面衔接。对已列入乡镇职责事项清单以及权责清单的事项,乡镇应认真抓好落实。列入县乡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范围,属于乡镇依法承担配合责任的事项,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乡镇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职责准入事项,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乡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技术条件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乡镇承接能力,尊重乡镇意见,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承担。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商都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都县乡镇职责准入事项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及法定依据


申请准入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覆盖地域范围


征求乡镇

意见情况


工作时限

常规性行政事务¨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阶段性任务¨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责任分工


办事流程


保障措施


机构编制、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县委县政府审定或批准意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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