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县乡职责关系,厘清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推动依单履职、高效履职、科学履职,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乌兰察布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联合转发《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旗县(市、区)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乌机编办字〔2023〕26号)精神,对照自治区《指导目录》调整完善我县《商都县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商都县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