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根据《商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商党发〔2024〕5号)精神,我县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调整,现行政执法主体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0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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