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十九条,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目的
为了推进依法决策,完善县委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对县委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了完善,分别从法律顾问具备条件、聘请程序、聘用期限、参与处理法律事务方式、解除聘用关系的情形、工作职责与义务、经费保障等多个方面对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做出了要求。
同时要求县委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可以聘请法学专家或者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