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依据与背景
根据中共乌兰察布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联合转发《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旗县(市、区)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乌机编办字〔2023〕26号)精神,对照自治区《指导目录》调整完善我县《商都县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经政府研究决定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商都县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共涉及6个领域221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城乡管理领域38项、自然资源领域35项、农牧领域59项、应急管理领域16项、林草领域48项、生态环境领域25项。
三、实施意义。进一步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县乡职责关系,厘清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推动依单履职、高效履职、科学履职,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