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商都察汗淖尔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促进湿地自然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商都察汗淖尔湿地公园具有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科普教育、湿地科研等多方面功能,制定与之对应的管理办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谱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的需要,也是弘扬湿地文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有效提升湿地公园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水平。
三、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解决湿地次生盐渍化、生物多样性受损、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污染水源及过度放牧等问题。
四、制定该文件采取的主要措施
明确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和界限、管理机构及各单位职能职责和科研、宣教及巡管护工作开展要求,同时明确以下禁止行为:1.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等;2.非法侵占或擅自围垦湿地、在湿地公园从事开荒、取土、采砂、放牧、砍伐、狩猎等生产活动3.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倾倒废弃物,造成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等行为;4.破坏湿地植被和损坏湿地保护设施等行为;5.向湿地公园引入或放生未经科学论证的外来物种;6.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7.破坏湿地公园相关保护设施或科研设备,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湿地公园界碑、界桩、标牌;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五、制定该文件的可行性分析
为加强商都察汗淖尔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有利于促进湿地自然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平衡,符合商都县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
六、法律依据
1、《商都察汗淖尔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进一步加强商都察汗淖尔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促进湿地自然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平衡。
2、《商都察汗淖尔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对湿地公园禁止行为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