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的起草背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商都县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商都县农业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都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都县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三个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1、商都县农业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十六条。包括适用对象、监管部门、计量使用原则、使用方法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凡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灌溉机井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村集体、农户、企事业单位、国有、私有小农场等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对农业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简称计量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由水利部门组织进行周期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用水户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检验内容包括:安装的计量设施是否擅自变更、铅封是否完好、计量设施有无损坏、运转是否正常等。
2、商都县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及用水定额、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农业水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附则。
农业水费按计量收费。有条件的村级按照“一井一表、一户一卡”的要求,安装用水智能计量设施,暂无条件配套的,可采取“以电折水”等计量方法计收。
3、商都县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共十四条。包括总则、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对象及标准、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资金监管、附则。
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安排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加价征收的水费、社会捐赠等。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标准:根据分配用水指标,按节水的比例进行奖励:(一)节水量在定额用水5%以内的,按执行水价标准的一半乘以节水量进行奖补;
(二)节水量在定额用水5%以上、不足10%的,按执行水价标准乘以节水量进行奖补;
(三)节水量在10%以上、不足20%的,按执行水价标准的二倍乘以节水量进行奖补;
(四)节水量在20%以上的,按执行水价标准的三倍乘以节水量进行奖补。
(五)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计量设施运行完好,水费台账规范,运行管理作用发挥较好,每年补贴3—5万元。
三、《政策》的作用、影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农业灌溉计量设施使用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实现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目标;探索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建立精准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