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由商都县水利局起草《商都县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县水利局就《办法》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和依据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确保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饮水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依据水利部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运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及联村供水工程、集中水处理工程、应急取水工程和单户水处理供水工程。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饮用水,是指商都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不含县区城区)、嘎查村以及国有农牧林场的生活饮用水。
三、关于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保证正常供水,符合安全正常供水应当具备的条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享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的权利;用水户依法享有获得安全、卫生供水的权利,但也要承担用水付费,合法用水,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关于合理确定水价
合理的水价是保证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关键,所有饮用水工程都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五、关于饮用水安全管理
水源保护是水质安全的关键,《办法》不仅对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