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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的公告
来源:商都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15 16:38 作者: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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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火时间

2026年9月15日至2027年6月15日

二、防火范围

全县所有森林、草原区域及各类生态保护区域。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县林草局、各乡镇、林场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二)严禁防火区内违规旅游及野外用火行为。防火期内,严禁旅游车辆、游客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开展旅游活动;严禁在防火区内烧荒烧茬、点火取暖、上坟烧纸、野外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其他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类活动。

(三)强化特殊人群管控。各乡镇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智力障碍人员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保监管责任,因上述人员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孕及未成年人参与扑火工作。

(四)抓实火源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局防火中心,要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落实封山防火管控措施,对进入防火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在进山入林路口设置永久性防火提示牌、警示牌。深入开展“清山、清沟、清林”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火险隐患。

(五)加强进入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管理。进入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草局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开展活动,接受林草部门监督管理,落实相应防火安全措施。进入高火险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六)依法从严惩处违法行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4公顷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及时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0474-6917496。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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