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下列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吊销处罚决定。如果不服本处罚决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商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
2、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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