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在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下列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本公告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登记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0474-6919456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
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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