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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二期)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11 15:24 作者:商都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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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内蒙古蒙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 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花叶芥菜;商标:蒙小菜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规格型号:500克/袋;抽样基数:9袋;生产者名称:平乡县润泰食品厂;委托商:内蒙古蒙菜食品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调查认为内蒙古蒙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平乡县润泰食品厂加工的花叶芥菜(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商标:蒙小菜和图形,规格型号:500g/袋)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应负食品安全责任,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结合国务院2024年2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等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1、罚款150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整。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蒙菜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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