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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湿地保护中心关于商都察汗淖尔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公告
来源:商都县湿地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6-01-14 11:21 作者: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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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保护察汗淖尔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人员车辆入内及禁止违法捕鱼、非法捕猎等行为公告如下:

一、人员车辆入内管理规定

(一)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控,核心保护区禁止任何无关人员、车辆擅自入内;一般控制区仅限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的科研监测、科普宣教、生态管护等公务活动人员及车辆进入,且需严格遵守指定路线和时限要求。

(二)确需进入公园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向察汗淖尔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目的、范围、时间及安全措施,经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三)获准进入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于指定区域,严禁超速行驶、擅自偏离路线,不得碾压植被、破坏湿地地形地貌;人员须遵守公园生态保护规定,严禁随意丢弃垃圾、践踏植被、惊扰野生动物。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开展旅游、露营、摄影、采摘等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湿地生态环境的集体性活动。

(五)临近寒假及春节假期,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进入湿地冰面开展活动,包括滑冰、行走、凿冰、堆雪造型等;湿地冰面受气温变化、水下暗流、植被分布等因素影响,冰层厚度不均且承载力不明,极易发生冰面塌陷,直接威胁人身安全。

二、严格禁止违法捕鱼、非法捕猎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一)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二)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它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五)禁止任何危害湿地生态安全及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其他行为,非法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等。

三、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进入湿地公园或违规开展活动的,由商都县湿地保护中心责令立即退出,限期整改;造成湿地植被破坏、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监督举报与附则

(一)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联合生态警务室、湿地联合执法队,采取 “地上巡、天上看、网上管” 立体监管模式,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二)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举报电话:15049995399、18147148044;举报地址:内蒙古商都察汗淖尔国家湿地公园、商都县湿地保护中心管护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商都县湿地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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