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解决好草原过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商都县草原实际,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休牧范围
商都县所有划定为禁牧区的区域(禁牧区为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地区),全年不得放牧。划定为草畜平衡区(草畜平衡区为未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地区)的草原全部实行休牧制度,休牧期内严禁放牧。
二、休牧时间
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30日。
三、加大执法力度
(一)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二)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三)对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在禁牧区放牧2次以上的,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四)对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违规放牧的或实施草畜平衡区域超载放牧的,对区域责任护林员处以每次不低于30元处罚,对不能认真履职,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护林员及时解聘。
四、严格落实禁牧主体责任
1.乡镇是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统一指挥、协调、监督禁牧休牧工作,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予以配合,做好禁牧休牧工作。林草部门负责全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政策宣传、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农牧部门会同乡镇做好牲畜的摸底统计,建立台账,签订责任书以及《明白卡》发放上墙等工作;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科技服务,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养殖户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2.乡镇林长制办公室要按照林长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林地草原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制止和依法查处偷牧、超载放牧等违法行为。
五、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宣传工作
各乡镇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配合禁牧休牧政策的落地实施,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林地、草原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主动执行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政策要求,保护和改善林草生态环境。
六、监督举报电话
七台镇人民政府: 0474-6917202
小海子镇人民政府: 0474-6730006
十八顷镇人民政府: 0474-4896116
大黑沙土镇人民政府:0474-6670021
屯垦队镇人民政府: 0474-6691001
西井子镇人民政府: 0474-6703710
玻璃忽镜乡人民政府:0474-6653003
大库伦乡人民政府: 0474-6790004
卯都乡人民政府: 0474-6680001
三大顷乡人民政府: 0474-690838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