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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申报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来源:商都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5-03-12 15:43 作者: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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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应列尽列”的原则,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申报,经审查核定后,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

二、申报对象

(一)凡商都县行政辖区内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向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

(二)凡商都县行政辖区内,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向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

三、申报要求

(一)2024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需要再重新申报备案;

(二)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依法申报备案;

1、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需要独立申报备案。

2、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申报时应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并注明隶属上级单位及其地址);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三)对于未申报备案的,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其符合界定标准的,应通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

(四)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单位申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信用监管。

四、法律责任

各单位要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申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商都县行政辖区内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按照公告要求申报发生火灾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惩戒。

五、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商都县消防救援大队(商都县聚业路水漩公园西),联系电话0474-6816119。

具体申报方式或不明之处可前往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咨询或致电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doc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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