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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百问百答”
来源: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6-03-20 10:23 作者:农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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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百问百答”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1.农村集体资金包括什么?

答:农村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应收账款等。

2.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什么?

答: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3.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什么?

答: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答: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

5.农村集体“三资”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共同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6.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坚持哪些原则?

答: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村、组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严禁变更村、组集体产权关系,严禁挪用、平调集体资产,严禁损害集体及其成员利益。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什么机制?

答: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牧部门审核或备案。

8.“四议两公开”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议两公开”制度中“四议”是指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原则上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

9.“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财务预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重大项目、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其他应向成员公开的事项。

10.“三资”管理事项应如何公开?

答:一般的“三资”管理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经济活动较多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实际,适时公开。

1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方式有哪些?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利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和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点通”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12.如何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

答:根据收入的多少决定支出的限度。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认账的行为。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哪里?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

14.集体所有的资金能不能存入个人账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15.什么是非现金结算方式?

答: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收支金额大小,应采取银行转账、实时缴存、“银农直连”或村务卡等结算方式,原则上取消备用金。

16.什么是坐收坐支?

答:收取的款项不入账或者不按照规定入账,就是坐收。坐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费用包括哪些?

答: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支出有哪些?

答: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

19.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期限是多少年?

答: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0.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2)合同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办法;(8)履行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等。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顺序?

答:先补亏空再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22.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程序是什么?

答:财务核算、制定方案、进行公示、乡镇审批、组织实施、结果备案。

23.什么是公积公益金?

答:公积金公益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获得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以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专用资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24.公积公益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答:公积公益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年收益中提取的,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征用土地补偿费、拍卖“四荒”使用权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转入、拨款转入和对外投资中实物资产重估增值等。

25.会计编制移交清册需移交哪些资料?

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6.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27.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哪些?

答: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8.经济合同、保证金如何登记保管?

答: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9.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有哪些?

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村民宅基地刚性需求,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30.农村承包地是否可以买卖?

答:不能。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1.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主要有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签订制式土地流转合同,按照土地流转面积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是否要纳税?

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因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4.如何管理确权到村集体项目资产?

答:切实加强确权到村集体的项目资产管理,全面摸清确权到村集体的项目资产底数,在账实相符基础上,及时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纳入集体资产台账管理。结合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35.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什么组成?

答:由成员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3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如何规定?

答: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3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2)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3)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4)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5)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6)起草投资方案;(7)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8)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9)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10)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11)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监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4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能干什么?

答:(1)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2)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3)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4)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5)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6)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7)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8)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9)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10)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两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哪些职能?

答:发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哪些部门的监督?

答: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4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接受审计?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界定?

答: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答: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等。

47.哪些情况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48.不得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

答: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49.外嫁了但是还没有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会丧失原本的成员身份吗?

答:不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5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有哪些要求?

答: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制定规范章程,明确机构职能、成员管理、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事项。规范外部标识牌,公开章程制度,确保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5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5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如何产生?

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53.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在哪些事项上发挥监督作用?

答: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5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农村集体耕地资源由谁管护?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承包土地的农户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承包土地的农户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如占用耕地建房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6.农村集体“三资”排查整治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答:重点从财务管理、经济合同、村级债务、工程项目、违规出借资金、资金资产流失、制度7方面排查整治突出问题。

57.财务管理重点排查整治哪些内容?

答:重点排查侵吞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套取集体资金行为,特别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违规发放补贴等问题;搞“账外账”、虚假列支、多报少支、白条入账、无票据入账、抵顶发票入账,违规出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支出不规范问题;“四议两公开”财务信息不公开、未及时公开、选择性公开等问题,擅自决定资金使用事项、收益分配不规范、不公平等问题;村级建制调整、合村并居、村改社过程中资产管理和处置不规范,资产流失以及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从事营利活动,以集体资产担保货款等问题。

58.经济合同重点排查什么?

答:重点清理整改超长期、超低价、不规范等三类问题合同,严肃查处在集体资源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重点纠正未经民主程序审议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及时缴纳合同约定价款等问题,严肃查处集体资源资产发包、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合同中的“垄断包”“人情包”“权力包”现象;重点整治不履行招投标程序,违规占用土地、未批先建造成集体经济资金损失等问题;在确权登记、股权退出、股权处置方式等方面存在的谋取私利、权力寻租、产权不明、管理不规范及失职渎职造成的资产流失等问题。

59.重大工程重点排查整治哪些内容?

答:重点排查项目招投标不规范、工程项目采购招投标和后期管理不规范,整治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拆分项目等行为;村干部与项目建设单位勾结,项目虚假验收,未按建设内容实施,少实施或未实施,套取项目资金;项目完工后不验收不认账、私自出租、谋取私利等问题:村干部以权谋私,利用工程项目套取资金收受贿赂、优亲厚友、违规承揽和转包本村工程行为。

60.村级债务重点排查整治哪些内容?

答:整治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以虚假债务核销不合理开支、长期挂账不还、个人债务转嫁村集体等行为;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侵吞挪用、隐匿收入、转移资产等问题;整治因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滥发补助等非生产性开支形成债务的行为;整治违规举债经营、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故意长期拖欠或变相占用集体资金,行政推动或引导村集体以举债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或投入平台公司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行为。

61.违规出借资金重点排查整治哪些内容?

答:未经民主程序对外出借资金、未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出借资金。

62.如何防范资金资产流失?

答:统一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支出,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审批管理,提升网上监管水平,规范集体土地资源收益管理。

6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如何开设?

答:(1)准备必要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相关文件(具体根据银行要求准备);(2)选择银行并提交申请。根据组织的经营需要、银行的服务质量、费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注明账户类型;(3)银行审核与开户。银行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组织的合法性和开户申请的合规性。审核通过后,银行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颁发相关凭证(如开户许可证、账户信息等)。

64.利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建设村级工程项目重点防范哪些问题?

答:不得违反产业政策、破坏生态环境、投资发展个人产业,不得用于违规抵押担保,不得用于修建“门墙亭廊栏”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宗教场所建设和资助宗教活动,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支出。

6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谁所有?主要用于什么?

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和兴办公益事业等,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66.村级互助资金属于农村集体“三资”吗?

答:村级互助资金不属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畴。但是对互助资金借款需要不旺、管理问题较多使用效果不明显的,由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主导,按照因村制宜、村民自愿的原则,允许通过履行互助资金退出程序。

67.如何防范违法违规占有农村宅基地?

答:(1)严格禁止强制收回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不能以任何形式开口子、搞变通;(3)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4)严格禁止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5)严格禁止各类人员以争取国家项目投资、乡村产业人才引进为借口,到农村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68.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69.违法乱占耕地建房应如何处置?

答: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70.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71.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72.农村宅基地“三权”是指?

答: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73.进城落户的农民享有哪些村级权利?

答: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74.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7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答:(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76.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否要缴纳调解仲裁费?

答: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77.哪些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答:(1)不符合申请条件;(2)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78.群众监督举报的渠道都有哪些?

答:监督电话为0474-6917257,接听时间为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线索邮递地址为商都县七台镇聚业路农牧局大楼406办公室。

高标准农田建设

79.什么是高标准农田?

答: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适宜机械、土壤肥沃、抗灾能力强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80.高标准农田主要建设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田块内相关设施。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

81.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答:以“一平”“两通”“三提升”为基本标准,“一平”就是田块平整,“两通”就是通水、通路“三提升”就是提升耕地地力、粮食产量和综合效益。

82.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如何选择?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优先在平原地区、水浇地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开展建设。

83.高标准农田限制建设区域有哪些?

答:限制在水资源贫乏、水土流失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以及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等地质不稳定区域建设。

84.高标准农田禁止建设区域有哪些?

答: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

85.旱地能不能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答:根据2025年国家政策要求,旱地高标准农田暂缓建设,如在旱地建设高标准农田,应通过配套水利灌溉设施,保障作物出苗期、孕穗期等关键生育期能够进行 1—2次应急补灌。

86.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过合理归并和土地平整,实现田块规模适度,集中连片、田面平整,耕作层厚度适宜,山地丘陵区梯田化率得以提高。耕作田块应实现田面平整。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宜改造成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建成水平梯田。

87.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所修建的水利设施,渠(沟)道、管道工程应按灌溉与排水规模、地形条件、机械作业和耕作要求合理布置。

88.渠系建筑物包括哪些?

答:指斗渠(含)以下渠道的建筑物,主要包括农桥、渡槽、倒虹吸管、涵洞、水闸、跌水与陡坡、量水设施等。

89.高标准农田灌溉水源主要来源?

答:应以河流、水库等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90.节水灌溉技术有哪些?

答:应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因地制宜采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微灌等。

91.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田间道路工程是指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与农产品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机耕路宽度一般3—6米,生产路宽度一般小于3米,生产路路面材质应根据农业生产要求和自然经济条件确定,宜采用素土、砂石等。在暴雨集中地区,可采用石板、混凝土等。

92.田间道(机耕路)路面能不能建设混凝土硬化路?

答:田间道(机耕路)路面宜采用泥结石、碎石等材质和车辙路(轨迹路)、砌石(块)间隔铺装等生态化结构。在山区、丘陵等暴雨冲刷严重的区域,可采用混凝土硬化路面。

93.农田地力提升工程主要实施内容是什么?

答: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通过秸秆还田、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深耕深松等措施,保持或提高耕地地力。

9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实施内容是什么?

答:指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等,在有大风、扬沙、沙尘暴、干热风等危害的地区,应建设农田防护林工程,农田防护林造林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岸坡防护可采用土堤、干砌石、浆砌石、石笼、混凝土、生态护岸等方式。

95.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实施内容是什么?

答: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设施,包括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

96.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般先由项目所在地向县级农牧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县级农牧部门按照县级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选址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申报书或者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然后逐级向上级部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

97.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

答: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县财政配套和项目受益主体自筹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直拨到县,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实行县级报账制。

98.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如何管护?

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农牧部门与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作为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对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设施、农田输配电设施等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田块进行保护,防止出现乱占滥用等情况。管护资金筹措渠道包括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村集体自筹、受益主体出资等。

99.如何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答:一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是选取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检;三是建立质量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对质量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100.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如何保护利用?

答: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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