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爱党爱国爱集体,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公民义务,构建自治、法制、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进一步引导全村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让村规民约不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且“约”进村民心里,成为全体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规约内容
第三条支持和配合上级和村民理事会制定的本村发展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三条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不违法违规占地用地,不乱建乱搭。建房不得违反村庄规划,不损害四邻利益,遵守“一户一宅”管理规定,未经村(居)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动工建设;
第五条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耕地使用要符合村的统一规划,不得非法改变其用途或转让;
第六条自觉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有序,不乱拉乱挂,不乱堆乱放,不乱张乱贴;
第七条按规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自觉清理房前屋后垃圾,不乱扔乱倒垃圾,不露天焚烧垃圾,自觉将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第八条注意森林防火,生产生活中尤其祭奠扫基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注重保护林地,不毁林开荒;
第九条不散养禽畜,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禽畜圈养场所、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
第十条爱护村庄绿化、村道路灯、环保设施、公共标志、文体器材等公共设施及集体财物;
第十一条自党维护道路安全畅通,不在路边违建或堆放废土、乱石、杂物或种植作物;不侵占路面,不在道路上乱挖排水沟;
第十二条自觉维护水利设施,及时清淤修整,确保农田灌溉正常;
第十三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
第十四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十六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十八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坟墓不得修建房式或硬化样式;
第二十条不得乱砍、乱伐树木,更不准偷砍街道两侧绿化树木、花草,破坏公物一经发现坚决惩处;
第二十一条家犬不得满街乱跑,防止伤害人和随处大小便;
第二十二条不准去田间地头乱拿经营户的农作物;
第二十三条每一位村民一旦发现黑恶势力必须向村委会揭发,不得隐瞒、包庇;
第二十四条 生育是基本国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三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进行吸食、种植、贩卖毒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召开村民大会时,村民必须积极参与,不得无故推脱;
第二十八条 养殖户不准偷牧、夜牧,实行禁牧舍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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