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原商都县人事局、商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于2013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
一、机关职能
该局系商都县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主要承担着全县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机关内设7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基金规划财务股、事业人员管理股、社会保险股、农牧民工和就业促进股、职业能力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仲裁股。下属2个参公事业单位:商都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商都县就业服务中心;2个一类公益事业单位:商都县外出务工人员综合服务中心、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会务、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督查检查、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协调落实人社领域改革事项。
联系电话:0474-6917521
(二)基金规划财务股。起草各类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组织编制预决算;承担机关财务、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工作;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统计信息和稽核工作;负责对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监督的各项法规政策,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规案件。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
联系电话:0474-6917878
(三)事业人员管理股。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干部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后的业绩评价和管理等工作;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负责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聘用管理等工作;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退休等政策;组织实施县直事业单位工龄认定及工资确定、审核、备案、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组织实施县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
联系电话:0474-6917699
(四)社会保险股。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负责全县参保职工特殊工种审核申报和提前退休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遗属审批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负责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遗属调标的审批工作;负责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失业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劳动能力、护理等级、职工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审核上报工作。
联系电话:0474-6917699
(五)农牧民工和就业促进股。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农牧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指导、协调农牧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负责我县外出务工人员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政策、规划及标准。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就业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工作。
联系电话:0474-6917699
(六)职业能力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基本政策,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激励、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并组织参加上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负责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评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评审和中级、高级职称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职业资格(技术工人等级)申报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联系电话:0474-6917521
(七)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仲裁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履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职责,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贯彻国家、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辖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联系电话:0474-6915680
工作时间:9:0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4—6917521
负责人:院 浩
单位地址: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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