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商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商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水行政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负运行管理责任。为了全面提高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健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水处理工程和单户分散供水。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应成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国家投资为主,跨乡镇多村联办的工程,主体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用水户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管理。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与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用水户代表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小机电井、单户水处理设备等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 工程设施保护。对水源工程、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要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饮水安全工程无关的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
第八条 工程运行管理。每项工程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水费收取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水源工程、蓄水池、输配水管网、供水设备等设施进行检查和养护,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九条 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程招标合同、工程决算、竣工报告、验收文件、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运行情况等资料。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制定水源地保护及水质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和水质监测。
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地下水及开矿采矿。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类坑、垃圾等污染源。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运行管理单位加强配合。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应成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乡镇村级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要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指导或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细则,要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维护、维修服务的单位及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评,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工程严禁用作农业灌溉和农村庭院浇灌,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第十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降低运行成本,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水质检验指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
(二)管网的漏失率不能高于5%;
(三)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四)运行管理单位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五)运行管理单位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管理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
第二十一条 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资。
(二)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动力电费。
(三)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五)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六)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经村民议事会议定后执行。水价要向用水户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集中供水工程的大修费由乡镇级水利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账管理;日常维修维护费用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地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本办法、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三十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者,应对用户预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都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