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落实“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目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县义务教师工资待遇长效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保障目标
(一)实施范围。全县在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同时统筹考虑高中、职中、幼儿园等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
(二)保障目标。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一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比较对象和统计口径
(一)比较对象。义务教育教师比较对象为本县公务员。
(二)统计口径。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口径进行测算。
三、提高认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工资待遇十分关心,要求教育投入更多向教师倾斜,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让人羡慕的职业。县政府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部署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动态跟踪和年度核算等工作。
四、分工负责,抓好教师待遇落实
县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统筹,强化部门联动,严格责任分工,从政策、保障、监督、问责等方面着手,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每年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委组织部报送的义务教育教师年均工资收入和公务员年均工资收入情况,核算当地义务教育所有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公务员年平均工资的收入差距情况,并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开展日常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津补贴督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经费筹措与保障工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所需经费。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状况统计工作,按要求向财政、人社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及时反馈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县委组织部按照上级部门相关统计口径的要求,负责明确应纳入测算基数的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五、健全制度,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1.建立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长效机制。对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实行工资收入统计制度,统计分析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平均工资情况,比较收入高低,补足差距,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年均收入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年均收入。
2.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为加强新时代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县将依据本地经济水平,以本地公务员平均工资为基准,实行同步动态调整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本地公务员平均收入水平。
3.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优先发放机制。县财政局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优先支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每月按时足额发放。
六、自查自纠,确保政策长期落实
县职能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好自查与核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查找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搞变通,及时研究解决的办法,迅速推进整改。要加强部门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