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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都县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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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60117084189/2023-0008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教育
发文机关: 商都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6-24
文号: 商政发〔2022〕2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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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商都县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商都县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624 

  (此件主动公开)

 

商都县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

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我学前教育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坚持优质普惠,坚持扩总量、优结构、提质量基本思路,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保障体系,不断满足群众“上好园”的美好期盼,加快推进商都高水平实现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主要目标。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到2023年,建成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办园结构明显优化,经费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优化布局结构

(三)明确政府责任。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整体范畴,并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县政府承担学前教育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布局调整、经费投入,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完善布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生育政策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调整等对人口变动的影响,完善幼儿园网点布局和建设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确保优先建设。

三、扩大资源供给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要集中力量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建设标准新建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17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44平方米。要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点建设,有需要的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

(六)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 23 号),按照每 5000 人口或 1500 套住宅须设置1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配套幼儿园。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监管机制,确保老旧小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居住地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时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七)提高公办幼儿园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落实幼儿园法人登记制度建立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实行公办幼儿园阳光招生,创建区、市级示范园让更多孩子在家门口“上好园”。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县政府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水平。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用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吸纳社会捐款捐助,助力学前教育。

(九)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根据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内财教〔2018〕1412 号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标准,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 倍,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十)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认真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五、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编办发2020100 ),建立事业编制教师正常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 落实每班“两教一保”配备标准。严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注重师德考评建立幼儿园举办者、管理者与教师个人信用记录档案将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人员纳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办学或从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统筹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逐步将公办幼儿园中符合条件的保育员、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十)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素质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实施幼儿教师三年成长规划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和实施办法。加强幼儿教师在职培训,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实施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幼儿教师每5年学习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幼师培训经费总额不低于全教师培训经费总额的5%

(十四)加强园长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园长任职资格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加大幼儿园园长培训力度,实施名园长培养工程,提升园长办学治能力。健全完善幼儿园园长任用管理办法,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激发办学治校活力。

六、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五)全面改善办园条件。2023年,全县所有幼儿园在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和定基本标准。县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支持引导幼儿园充分利用我县自然和文化资源,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幼儿园要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实际。广泛开展征集遴选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优质游戏活动资源和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生活特色的绘本活动。

(十注重保教结合。幼儿园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导幼儿教师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提高保教质量。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坚决克服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十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健全各级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充实教研队伍,县教研室要配备学前教育专兼职教研员1名,每个校区要确定专兼职教研员1名。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及时解决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引领带动幼儿园教师提升教科研能力。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加强对薄弱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

(十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落实国家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建立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与监测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科学引导幼儿园发展。

七、完善监管体系

(十九)建立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教育体育局要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幼教专兼职管理人员,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加强源头监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落实督导制度。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探索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促进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教育、公安部门全面落实安防建设“四个百分之百”,幼儿园全封闭管理达到 100%,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幼儿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 100%,“护学岗”设置率达到 100%,严防事故发生。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严格经费使用监管。指导幼儿园按规定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以园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年依规向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杜绝各类幼儿园乱收费行为,坚决制止民办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教育等名义收费或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项费用。制定学前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拨款、评优评先、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八、规范发展民办园

(二十二)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通过落实用地、减免税费、减免租金、培训园长和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参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补贴。加快推进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

(二十三)遏制过度逐利行为。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遏制过度逐利的高收费行为。

(二十四)分类治理无证办园。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县教育体育局党委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二十六)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为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七)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乡镇和部门进行激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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