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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3-12-12 10:00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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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机发〔2023〕684号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实施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牧业机械化水平、维护购机者合法权益、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不到位情况,国务院“互联网+督查”等平台时有反映,为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

经调度,截至12月4日,2023年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比例为63.8%。补贴资金兑付比例高于63.8%的有鄂尔多斯市93%、巴彦淖尔市92.2%、兴安盟79.7%、乌海市77.6%、呼和浩特市77.7%、乌兰察布市72.8%;补贴资金兑付比例低于63.8%的有赤峰市61.9%、包头市61.4%、锡林郭勒盟60.3%、通辽市52.8%、呼伦贝尔市37%、阿拉善盟47.4%。各盟市农牧、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1〕283号)等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兑付相关要求,定期调度各旗县补贴申请、兑付等情况,督促旗县相关部门增加结算批次,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简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监测,严禁挤占、挪用、滞留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二、加强补贴申请录入和政策宣传

各盟市要按照《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升级及APP切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2〕521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3〕19号)要求,督促旗县及时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录入购机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补贴申请、录入、兑付等各个环节政策的宣传,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提高对购机者的精准对接服务,努力营造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盟市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督促旗县加快预算执行和补贴兑付。2024年1月5日前,各盟市农牧、财政部门要联合报送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补贴录入、资金兑付和2024年预计执行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等。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定期调度各盟市政策实施情况,将与下一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挂钩,并纳入盟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等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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